宣告項目名稱 (Visual Basic)

每個宣告的元素都有名稱,也稱為識別碼,也就是程式碼用以參考的名稱。

規則

Visual Basic 中的元素名稱必須觀察下列規則:

  • 名稱開頭必須是字母字元或底線 (_)。

  • 必須只包含字母字元、十進位數字和底線。

  • 如果開頭為底線,則必須至少包含一個字母字元或十進位數字。

  • 長度不能超過 1023 個字元。

1023 個字元的長度限制也適用於完整名稱的整個字串,例如 outerNamespace.middleNamespace.innerNamespace.thisClass.thisElement

下例示範一些有效的元素名稱。

aB123__45

_567

下例示範一些無效的元素名稱。 第一個只包含底線,第二個以十進位數字開頭,第三個則包含無效字元 ($)。

' Three INVALID element names

_

12ABC

xyz$wv

警告

底線 (_) 開頭的元素名稱不屬於語言獨立性以及與語言無關的元件 (CLS),因此符合 CLS 規範的程式碼無法使用能定義這類名稱的元件。 不過,底線位在元素名稱的任何其他位置皆符合 CLS 規範。

名稱長度方針

實際上,元素名稱最好盡量短,又能清楚識別其本質。 這可改善程式碼的可讀性,並縮短程式碼行的長度和來源檔案的大小。

但另一方面,元素名稱也不宜過短,以免無法充分表述元素內容及程式碼的使用方法。 這對程式碼的可讀性而言極為重要。 如有其他人嘗試了解它,或您自己在撰寫之後隔了很長時間再回頭檢視,適當的元素名稱可以節省許多時間。

逸出的名稱

一般而言,元素名稱不得與 Visual Basic 保留的任何關鍵字相符,例如 CaseFriend。 但您可以定義以括弧 ([ ]) 括住的逸出名稱。 逸出的名稱可與任何 Visual Basic 關鍵字相符,因為括弧會移除所有模糊的語意。 稍後要在程式碼中參考名稱時,也會用到括弧。

一般建議使用逸出名稱的時機,僅限下列情況:

  • 程式碼已從舊版 Visual Basic 移轉,但未保留關鍵字當作名稱使用;或

  • 要使用以其他語言撰寫的程式碼,而此語言未保留指定的關鍵字。

否則,如果元素名稱與關鍵字相衝突,建議您考慮重新命名元素。 整合式開發環境 (IDE) 提供執行此操作的簡易方法。 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重構

名稱區分大小寫

Visual Basic 的元素名稱不區分大小寫。 這表示,當編譯器比較兩個只有字母大小寫不同的名稱時,會將它們解譯為相同的名稱。 例如,它會將 ABCabc 視為相同的宣告元素。

不過,Common Language Runtime (CLR) 使用 區分大小寫 的繫結。 因此,當您產生一個組件或 DLL 並讓其他組件使用時,您的名稱將會區分大小寫。 例如,如果您使用名為 ABC的元素來定義類別,而其他組件透過 Common Language Runtime 使用您的類別,則這些組件必須以 ABC來表示該元素。 隨後您若重新編譯類別,並將元素名稱變更為 abc,則其他使用您類別的組件將再也無法存取該元素。 因此,當您發行組件的更新版本時,不應該變更任何公用元素的字母大小寫。

名稱和地區設定

名稱比較與地區設定無關。 如果兩個名稱在某一個地區設定中相符,則在所有地區設定中一定都相符。

另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