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cle 發行者的備份與還原

在備份與還原時,請遵循下列指導方針:

  • 確定「記錄讀取器代理程式」未執行,並且已發行資料表中的其他資料庫活動不會在備份「發行者」時出現。

  • 同時備份「發行者」和「散發者」。

  • 如果必須還原「發行者」或「散發者」,請重新初始化所有訂閱。

  • 若要從備份還原「訂閱者」(無需重新初始化訂閱),則在上次訂閱資料庫備份完成後,傳遞到散發資料庫的交易必須仍然可用。交易的時間長短可視散發保留設定而定。如需這些設定的詳細資訊,請參閱<訂閱逾期與停用>。

  • 如果「發行者」或「散發者」在還原資料庫後無法變得不一致,則複寫代理程式將記錄錯誤訊息。此時,您必須卸除並重新建立所有相關的發行集和訂閱:

    1. 為發行集和訂閱的定義編寫指令碼。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編寫複寫指令碼>。

      如果發行集定義在「發行者」與「散發者」各版本之間作變更,則您需要修改指令碼。

    2. 卸除發行集和訂閱。

    3. 執行在步驟 1 中建立的指令碼。

    如果必須卸除並重新設定「發行者」,請使用 CASCADE 選項卸除 MSSQLSERVERDISTRIBUTOR 公用同義字和設定的 Oracle 複寫使用者,以便從「Oracle 發行者」上移除所有複寫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