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声明的元素名称 (Visual Basic)

每个已声明的元素都有名称(也称为“标识符”),代码就是用这些名称来引用已声明的元素。

规则

Visual Basic 中的元素名称必须遵循下列规则:

  • 必须以字母或下划线 (_) 开头。

  • 必须只包含字母、十进制数字和下划线。

  • 如果名称以下划线开头,则必须包含至少一个字母或十进制数字。

  • 长度不能超过 1023 个字符。

1023 个字符的长度限制还适用于完全限定名的整个字符串,如 outerNamespace.middleNamespace.innerNamespace.thisClass.thisElement。

下面的示例演示一些有效的元素名称。

aB123__45

_567

下面的示例演示一些无效的元素名称。 第一个名称仅包含一个下划线,第二个名称以十进制数字开头,第三个名称包含一个无效字符 ($)。

' Three INVALID element names

_

12ABC

xyz$wv

警告

以下划线 (_) 开始的元素名称不是 语言独立性和与语言无关的组件 (CLS) 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 CLS 的代码不能使用定义这类元素名称的组件。但是,元素名称中任何其他位置的下划线都是符合 CLS 的。

名称长度原则

在实际使用时,应该使名称尽可能地短,但仍然能够清楚地标识元素的性质。 这样就会提高代码的可读性,并减小行的长度和源文件大小。

另一方面,名称不应该太短,以致于不足以描述元素所表示的内容和代码使用它的方式。 这对于代码的可读性是很重要的。 如果他人尝试理解您的代码,或者您自己在编写它很长时间之后查看它,适当元素名称可以节省相当多的时间。

转义名称

通常,元素名不得与 Visual Basic 的任何保留关键字匹配,如 Case 或 Friend。 但是,可以定义用中括号 ([ ]) 括起来的“转义名称”。 由于中括号消除了所有的多义性,因此转义名称可以与任何 Visual Basic 关键字匹配。 以后在代码中引用该名称时同样使用中括号。

通常,应仅在下列情况下使用转义名称:

  • 您的代码是从 Visual Basic 的先前版本迁移而来,而该版本没有保留用作名称的关键字;或者

  • 您使用的代码是用另一种语言编写的,该语言不保留给定关键字。

否则,如果元素的名称与关键字冲突,则应该考虑重命名该元素。 集成开发环境 (IDE) 提供了一种重命名元素的简单方法。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 重构和“重命名”对话框 (Visual Basic)

名称的大小写敏感性

Visual Basic 中的元素名称不区分大小写。 这意味着编译器在比较两个只有字母大小写不同的名称时,将它们解释为相同的名称。 例如,它将 ABC 和 abc 视为相同的已声明元素。

但是,公共语言运行时 (CLR) 使用区分大小写的绑定。 因此,当生成程序集或 DLL 并使其可用于其他程序集时,名称将不再是不区分大小写的。 例如,如果用名为 ABC 的元素定义某个类,并且其他程序集通过公共语言运行时使用该类,则它们必须用 ABC 来引用此元素。 如果以后要重新编译该类并将此元素的名称更改为 abc,则其他使用该类的程序集将无法再访问此元素。 因此,在发布程序集的更新版本时,不能更改任何公共元素的字母大小写。

名称和区域设置

名称的比较与区域设置无关。 如果两个名称在一个区域设置中是匹配的,则它们在所有区域设置中都一定是匹配的。

请参见

概念

已声明元素的特性 (Visual Basic)

对已声明元素的引用 (Visual Basic)

其他资源

已声明的元素 (Visual Basic)

语句 (Visual Bas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