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已删除邮箱和已删除项目的保留时间

 

适用于: Exchange Server 2007 SP3, Exchange Server 2007 SP2, Exchange Server 2007 SP1, Exchange Server 2007

上一次修改主题: 2006-08-23

在多种情况下,系统将提示您考虑恢复 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7 数据库,这些情况包括:

  • 用户删除了已从其“已删除邮件”文件夹中清除或已硬删除的电子邮件。用户按下 Delete 时如果按住 Shift 键,则将执行硬删除操作。

  • 管理员删除了错误的邮箱。

  • 需要从以前的员工的已删除邮箱中恢复邮件。

但是,设置保留时间的良好做法有助于帮助您避免出现不得不恢复 Exchange 2007 数据库的情况。通过设置已删除项目的保留时间和已删除邮箱的保留时间,可能就不需要为处理在前面中列出的情况而恢复 Exchange 数据库。为减少恢复整个数据库所带来的影响,建议最好对已删除邮件的保留时间和已删除邮箱的保留时间进行配置。在 Exchange 2007 中,可以配置下列项目:

  • 已删除项目的保留时间   允许您恢复从“已删除项目”文件夹中删除或硬删除的项目。必须配置 Exchange 服务器的已删除项目的保留时间,并且项目恢复操作必须发生在保留期之内。Exchange 2007 中的默认保留期为 14 天。已删除项目的实际恢复操作是在客户端进行的。

  • 已删除邮箱的保留时间   允许您恢复已删除的邮箱。必须配置 Exchange 服务器的已删除邮箱的保留时间,并且邮箱的恢复操作必须发生在保留期之内。Exchange 2007 中的默认保留期为 30 天。可以使用 Exchange 命令行管理程序或 Exchange 管理控制台对已删除的邮箱执行实际恢复操作。

    note注意:
    对于已删除项目和已删除邮箱的保留时间而言,保留期越长,对服务器存储的要求越高。所需存储数量将根据用户数量及其邮件相关行为而有所不同。

详细信息

有关已删除邮件的保留时间以及已删除邮箱的保留时间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下列主题: